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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疫情能否适用情势变更?答案出乎你意料 | 虹桥正瀚
Original
刘丰畅
虹桥正瀚律师
2022-10-06
收录于合集 #新冠疫情对合同处理的影响
5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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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朋友大家好,相信大家都清楚,新冠疫情发生后,如果我们的合同因新冠疫情导致不能履行,可以根据法律规定主张部分或者全部免责,如果合同因新冠疫情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可以依法解除合同,这两种情形都是法条所明文规定的。
这一期的分享,我们希望与大家介绍一类在新冠疫情下最为常见但法律却并未规定如何处理、实践也存在较多理论争议的情形,我们来看几个例子。
某餐厅经营者因新冠疫情连续2个月收入大幅下滑;
某公园游船承租人因新冠疫情被要求停止经营;
新冠疫情封路,某运输公司多绕了200公里山路;
办公楼空调停止、每日进入人数限流。
这些例子中,每个合同的履行都受到了新冠疫情的影响,有的房屋承租人可以正常经营但是利润下滑或者使用房屋受到限制、有的设备设施承租人一段时间内不能经营、有的承运人要付出更多的努力和成本才能完成运输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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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这些例子中又没有“合同不能履行”或者“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况,至多是受到不利影响的一方因新冠疫情而直接遭受了利润损失或者需要付出额外的努力才能履行合同,如果仍然按照原合同支付租金或者收取价款,存在不公平的情况。
而这种情况,在《合同法》、《民法总则》有关合同领域不可抗力的条文并未规定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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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发现,很多文章观点包括实践中一些法院判决都认为可以适用“情势变更规则”来“变更或解除”合同。
例如山东烟台中院在一宗案件中认为承租人的宾馆停业系因非典疫情这个不可预知的灾害导致,可以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减免租金;
江苏一家法院也在一个类似情形案例中给出相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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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适用情势变更规则真的正确吗?
我们回到情势变更规则的条文本身来进行验证。
情势变更规则最早出现于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国经济审判工作会谈纪要》,性质类似于2019年大家很熟悉的九民会议纪要,虽然并非司法解释,但很大程度上会作为各地各级法院判决说理的参考。
2009年的《合同法解释(二)》最终从司法解释层面对这一规则进行了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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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从现行有效的司法解释条文分析可以得知,情势变更规则的适用应当包括两个条件,“客观情况(情势)”发生重大变化,且继续履行合同明显不公或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对于重大变化,要求1)这种变化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2)这种变化不是不可抗力造成的3)这种变化不属于商业风险4)变化的程度必须重大;
对于合同履行状态,则要求是明显的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当然其中所谓的“重大”、“明显”并没有量化的裁判模式,具体案件中是不是“重大变化”或者“明显不公平”只能由法官根据实际情况自由裁量、合理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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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刚刚对“情势变更规则”条文的解读,我们回到之前的几个例子来进行验证,这些例子中合同履行的客观情况都发生了变化,当然是否重大还要具体讨论,例如运输合同例子中“道路状况”这个客观情况(情势)变化是不是重大,的确要看原本是什么路、多少公里。
几个例子中的变化确实属于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
然而,这些变化都是新冠疫情导致的,而我们在第一期(
不可抗力?可能九成的人都弄错了 | 虹桥正瀚
)有关不可抗力法条逻辑的分享中已经得知新冠疫情是一个不可抗力事件,那么这些例子都不符合“情势变更规则”中“非不可抗力导致”这个要件。
因此,新冠疫情导致的诸多合同履行不公平、困难的情况在现行有效的司法解释规定下不能引用“情势变更规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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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也整理了本次新冠疫情发生后各地高院的观点,发现各地高院对此理解亦存在不同,大致分为四类:
1)适用公平原则处理2)适用情势变更规则,3)按照公平原则结合《合同法解释(二)》规定处理4)因不可抗力导致地变化不属于情势变更范围,但由于情形极为类似可以“类推”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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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虽然无论适用情势变更规则还是公平原则这一民法基本原则,最终法院都是在利益衡平的基础上去决定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但司法审判不能仅注重处理结果、亦要保证严谨的法律逻辑和依据,而立法在不可抗力导致合同履行明显不公平这一情形上的缺漏,的确给司法机关的论证逻辑带来了诸多争议和困惑。
好在,这个问题在不久的将来应该会得到解决了。
2019年12月28日最新一稿的《民法典(草案)》对《合同法解释(二)》的情势变更规则从法律层面进行确认,同时也做出了一些调整:
将原规定中的“非不可抗力造成”删掉。
故如果该份草案生效,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履行明显不公情形下,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即可依法援引情势变更规则,在与相对方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后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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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冠疫情下,能否适用情势变更规则”,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对于新冠疫情导致合同履行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履行明显不公的,在现行规定下,仍需用公平原则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若《民法典(草案)》生效,则可援引情势变更规则在合理期限协商不成后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
此外,考虑到各地法院审判中对公平原则、情势变更规则的选择不同,大家在实践中可尽量根据各地法院的意见调整自己的理由,同时注重与对方当事人的协商、调解,还要注意此种变更和解除必须以起诉、申请仲裁方式行使,不能通过通知行使,合同在变更和解除前并无任何变化,若存在违约行为仍需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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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分享到本期已经总共进行了四期,除了本期分享的内容外,我们在第一期(
不可抗力?
可能九成的人都弄错了 | 虹桥正瀚
)分享中
,介绍了不可抗力条文本身的逻辑并论证新冠疫情是一个不可抗力事件;
第二期(
不可抗力的免责与解除 | 虹桥正瀚
)和第三期(
新冠疫情下,能否以不可抗力为由解除合同?
| 虹桥正瀚
)分享中介绍了新冠疫情下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免责和解除合同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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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便于大家总结和使用方便,我们将到目前为止四期分享内容进行详细整理:
即新冠疫情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
如果导致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履行、因果关系)则可依据《合同法》第117条主张部分或全部免责(通知义务、证明义务、减损义务);
如果导致合同履行明显不公平(明显不公、因果关系)则可依据公平原则或情势变更规则主张变更或解除合同(注意各地高院意见、先行协商、起诉仲裁行使);
如果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确定合同目的、判断不能实现、因果关系)则可依据《合同法》第94条获得法定解除权(行使期限、选择行使方式、注意风险共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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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我们本期分享的全部内容。
新冠疫情终将过去,但是它给我们带来的影响可能仍会持续,相信新冠疫情让大家对不可抗力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对于合同中不可抗力条款的设置也有了新的启发和需求。
例如不可抗力条款要包括哪些内容才完整?
如何防止不可抗力条款被认定无效?
如何利用不可抗力条款最大化保障己方利益?
下一期,我们一起来探究“不可抗力条款如何设置”,下期再见,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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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制作团队
总体策划:倪伟、王正、刘洪俊
内容制作:刘丰畅、陈剑云
本期主讲:刘丰畅
技术支持:袁晨翔、樊丹嫣、吴宇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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